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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昌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彦成、王世文、刘洪丽、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昌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彦成,王世文,刘洪丽,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慧,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昌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彦成,男,1975年11月6日生,满族,住吉林省。被执行人:王世文,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洪丽,身份证号232301198207080321,女,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卫东街6委38组5号。被执行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昌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彦成、王世文、刘洪丽、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80650元,并承担执行费3152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