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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牛亮与王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亮,王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牛亮,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山西省高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被执行人王富荣,男,195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伯方煤矿分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富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富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富荣在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存款21324.06元扣划至高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0493010104000340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