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9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超与温州市顺鑫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温州市顺鑫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9065号原告:李超,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温州市顺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双屿街道南山路5-3号。法定代表人:吴丽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温州市顺鑫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向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