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方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杜方金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民终2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米脂县。负责人:姜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方金,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峰,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方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被上诉人杜方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依法改判上诉人按被上诉人给第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上诉人的损失认定过高。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及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房屋和车辆损失评估过高。2、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对受损房屋及车辆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驳回申请,是错误的。杜方金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关于其上诉理由中鉴定申请未准许的原因是涉案大门已经不具有鉴定条件,最终中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将委托鉴定材料退回了榆阳区法院。杜方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大门、门墩、鉴定费等保险理赔款共计110912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保险理赔款共计54977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两次事故造成损失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及相关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出的两次鉴定结论均过高,故不予认可的抗辩,被告对财产损失的重新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鉴定相关机构,后被告知无法进行重新鉴定,且被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车辆损失的鉴定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本案有证明力,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杜方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足额理赔。本案中,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4912元,鉴定费6000元,车辆损失52977元,定损费2000元,共计165889元。被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原告作出理赔,其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由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588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损失险、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方金各项损失共计1658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以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意见为定案依据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对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但因大门、门墩、房子已经修复,不再具备重新鉴定之条件,故而鉴定机构将相关材料退回。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鉴定结论系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上诉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鉴定结论予以反驳,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