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3584号原告: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森。被告:孙某。原告刘某1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无故在外不回家居住,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中秋节再次发生争吵后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2,因家庭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份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九年之久,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在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但无根本矛盾纠纷,且对于婚姻中产生的矛盾双方亦应理性看待,并以宽容的心善待对方,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夫妻感情仍可维系。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1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