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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某;师某某;袁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师某某,袁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97申请执行人孙某,女,汉族,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乘务员,住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被执行人:师某某,男,汉族,住彬县义门镇某村*组。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住彬县水口镇某村*组。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负责人:黎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师某某、袁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已向法院履行了全部案件款,且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师某某、袁某某剩余案件款的追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刑终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