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男,199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嘉鱼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书记员李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刘伟通过网上从广州购进价值2.5万元的赌博游戏机三组八座共24台,租赁嘉鱼县新街镇福星路17号居民詹某家一楼房屋用于开设游戏机室,并雇请张某帮忙在游戏室上分、下分和收银。从2017年1月至4月期间,张某从盈利款中直接获取工资6000元。同年4月20日,嘉鱼县公安局民警将该游戏机室查获,现场扣押捕鱼游戏机一组八台、熊猫游戏机一组八台、六六大顺单人机八台,暂扣刘伟现金9900元。经咸宁市公安局认定,上述游戏机在游戏时存在定赔率以小博大,具有上分、退币功能,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证人张某、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伟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从中牟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赃款,可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犯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二、被告人刘伟违法所得款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赌博机“捕鱼机”8台、“排山倒海”8台、“六六大顺”8台,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翠蓉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京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第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罪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