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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冰与张秀娟、冯广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冰,张秀娟,冯广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宋冰,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秀娟,女,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冯广雨,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冰与被执行人张秀娟、冯广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5元、执行费8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依法进行网络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凯马牌车辆的车籍档案,现找不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因房产已拆迁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