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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冬梅与被告王绍洲、王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梅,王绍洲,王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872号原告:孙冬梅,女,生于196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家国,巴中市巴州区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绍洲,曾用名王绍周,男,生于195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雷天鹏,巴中市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闵,男,生于196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育德,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梅与被告王绍洲、王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冬梅以自愿与二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冬梅负担。审判员  李放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