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冬梅与被告王绍洲、王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梅,王绍洲,王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872号原告:孙冬梅,女,生于196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家国,巴中市巴州区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绍洲,曾用名王绍周,男,生于195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雷天鹏,巴中市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闵,男,生于196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育德,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梅与被告王绍洲、王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冬梅以自愿与二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冬梅负担。审判员 李放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