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孙国富、宋花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孙国富,宋花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3734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8、10号。负责人:林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夏意,系该行员工。被告:孙国富,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宋花燕,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孙国富、宋花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夏意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孙国富、宋花燕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7563.78元、罚息1125元、复息42.55元(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7年4月28日,以后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年利率22.5%计付实际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孙国富、宋花燕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1、借款人:孙国富。2、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3、借款期限: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4、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15%。5、约定还款方式:任意还本,利随本清。6、违约责任: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7、共同还款人:被告宋花燕与被告孙国富一起作为《个人额度贷款合同》甲方(额度申请人)在落款处签名。欠款情况:被告未能按约归还本息,截止至2017年4月28日,被告孙国富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7563.78元、罚息1125元、复息42.55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国富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孙国富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现被告孙国富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还本付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花燕与被告孙国富一起作为《个人额度贷款合同》甲方(额度申请人)在落款处签名,宋花燕应就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国富、宋花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国富、宋花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7563.78元、罚息1125元、复息42.55元(暂计至2017年4月28日,2017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64元,合计3779元,由孙国富、宋花燕负担。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孙国富、宋花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杨无异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代书记员 张 颖?PAGE*MERGEFORMAT?4??PAGE*MERGEFORMAT?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