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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桂彩、福建强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彩,福建强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93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刘桂彩,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强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2-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338942-7。法定代表人:刘桂彩,董事长。王福荣与刘桂彩、福建强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刘桂彩、福建强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因刘桂彩、福建强荣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桂彩、福建强荣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桂彩、福建强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王福荣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30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30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9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升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