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03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勋,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李勋罚金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卫华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