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3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03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勋,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李勋罚金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卫华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