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建朋、韩玉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朋,韩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朋,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开发区。被执行人韩玉海,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玉海在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邵楼村有房产二处(丈量编号CN-1-22;CN-1-20),现该两处房产已拆迁,已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菏泽市佃户屯办事处邵楼村房产二处(丈量编号CN-1-22;CN-1-20);二、如查封的位于佃户屯办事处邵楼村房产二处(丈量编号CN-1-22;CN-1-20)达成回迁协议,禁止其变更回迁房产所有权;三、如查封的位于菏泽市佃户屯办事处邵楼村房产二处(丈量编号CN-1-22;CN-1-20)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扣留其拆迁补偿款40万元。四、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转让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鲁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