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即涛、马德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即涛,马德玲,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孙即涛,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马德玲,女,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禇玲,女,1969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禇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即涛、马德玲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即涛、马德玲如发现被执行人禇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