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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834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