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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林连双、余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连双,余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4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XX,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被申请人:林连双,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炎陵县。被申请人:余乐,女,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XX与被申请人林连双、余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XX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被申请人并偿还了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连双、余乐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连双、余乐共同共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号栗雨湖二期×栋××住宅一套(所有权证编号:100058××××)和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火炬二路××号金域天下××栋××住宅一套(所有权证编号:100036××××)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盛文武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人民陪审员  唐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