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2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祁传景、王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传景,王书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277-2号申请人:祁传景,男,1974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王书金,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人祁传景与被申请人王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祁传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书金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闫什支行的存款(账号为917081000016200899058)予以冻结33万元,担保人周松自愿以其所有的鲁R×××××奇瑞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祁传景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传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松的鲁R×××××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全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