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行审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1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633044-9。法定代表人范志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岩口镇油麻村4组。法定代表人马孝森。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所作的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2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岩口镇油麻村4、7组的农用地8662平方米(耕地6086平方米、林地2576平方米)建混凝土搅拌站。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9日对其进行立案查处,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6年8月1日和2016年8月2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年8月23日送达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169022元。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2017年4月14日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向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第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非法占地建混凝土搅拌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岩口九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王晓珊审 判 员 魏先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