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合斌祥、李淑芬、峨山县大白邑钢窗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合斌祥,李淑芬,峨山县大白邑钢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负责人毕锋。被执行人合斌祥。被执行人李淑芬。被执行人峨山县大白邑钢窗厂。投资人合斌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合斌祥、李淑芬、峨山县大白邑钢窗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合斌祥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淑芬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17年5月8日查封了其名下车牌为云FN04**昌河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车牌为云FQ99**哈飞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李淑芬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峨山县大白邑钢窗厂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该厂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2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