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元国民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60号移送申请人:宁国市人民法院移送申请人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元国民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的(2017)皖18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刑事罚金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形的,予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