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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明志与张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志,张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938号原告:林明志,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朝晖,系该公司经理。信用代码:91420200714600796E。公司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大智路*号。委托代理人:汪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林明志与被告张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林明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江,被告张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明志诉称,2016年12月14日,被告张智驾驶鄂B×××××号小客车自罗田县凤山镇鸟雀林加油站往罗田城区方向行驶。左拐弯过程中,与朱建文驾驶、原告乘坐的两轮摩托车碰撞,致两车受损,原告与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罗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张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伤后原告在罗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药费16369.81元。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智赔偿原告林明志经济损失3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林明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600元。上述两项赔偿款,均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明志负担100元,被告张智负担50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 尹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瑾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