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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珍,李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珍。委托代理人侯利利。被执行人李德明。本院依据(2015)眉执字第00739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李玉珍与被执行人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案款5043元,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德明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李玉珍生活经济困难,本院经研究决定给于司法救助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下余43元案款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