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文熙与孙志军、杨九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熙,孙志军,杨九红,戴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黄文熙,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孙志军,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杨九红,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戴秀清,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申请执行人黄文熙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6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孙志军、杨九红、戴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孙志军、杨九红、戴秀清住地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黄文熙申请执行孙志军、杨九红、戴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62号裁决书],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