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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士维诉被告孙长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维,孙长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997号原告张士维,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被告孙长印,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东牛心坨村干部,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维诉被告孙长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和解,原告张士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