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有维与王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有维,王永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635号原告:叶有维。被告:王永顺。原告叶有维与被告王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有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