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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263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系原告丈夫。被告:田某某,男,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曹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及利息4万元(算至2017年3月7日)以后利息算至归还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6.5万元,约定月息3分,使用期限3个月,并将他的标致508轿车给原告作抵押。2016年2月份,被告答应尽快还款,将抵押在原告处的轿车开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但不结利息,也未偿还本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田某某欠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68000元,其他费用2000元,共计70000元。付款方式为:2018年2月15日(春节)前给付原告30000元,剩余40000元被告应于2019年2月4日(春节)前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所欠的利息;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四、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