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郑殿召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殿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殿召,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址库尔勒市。2015年4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6年12月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辩护人鲁建国,新疆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殿召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1、被告人郑殿召及辩护人鲁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李某1与被告人郑殿召、郭林(另案处理)等人在库尔勒市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16号楼3单元301室内打牌,期间郑殿召怀疑李某1在打牌过程中”出老千”,遂持木棒对李某1进行殴打,并将李某1随身携带的手机以及挎包没收,并称李某1不承认”出老千”就不许其离开。李某1与郑殿召协商,联系双方均相识的朋友李某2、王某来处理解决此事。李某2到场后,发现李某1已受伤,便让其先行离开,后续问题由李某2沟通解决,李某1打算离开时,被郭林、王建华、王文莉等人拦住称不解决此事不能离开现场,并对李某1实施殴打。后李某2、王某、李某1、郑殿召四人到二楼协商解决此事,因协商未果,王某称其不参与此事,便下楼。在一楼等待的王建华、王文莉等人见李某1拒不承认”出老千”和赔偿,便高声呼喊”毁他”,并持械冲向二楼室内,李某1因害怕被殴打便从二楼窗户(系楼中楼四楼)跳下后受伤。经鉴定:李某1因外伤致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致左侧肱骨近端、远端、肱骨髁间骨折、骨盆多发性骨折属轻伤一级;致左侧尺骨、桡骨骨折、骶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殿召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有殴打情节,属法定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殿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李某1认为非法拘禁不以时间决定,应以性质决定。被告人郑殿召没收其手机和包,也有不让其离开现场的供词,对其实施多次殴打的暴力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拘禁罪;郑殿召受伤是在殴打的过程中自己造成的;其没有殴打李某3,他不让其出门,有推搡;其确实从窗台拿了菜刀,确实把郭林手划伤,但是在自我保护;郑殿召这边的人不是拿铁棍,而是持刀冲上楼,朋友没有拦住,面对危险才会跳楼;协商的目的是为了问其要钱,并用暴力威胁。被告人郑殿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持木棒未打上被害人,被害人脸上没有流血,有血是其与郭林的血;李某1有自由的时候;自己也被被害人及其朋友殴打致伤;没有发放刀具的过程。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恰当,非法拘禁罪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该案中被害人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协调赌博纠纷,持续时间前后两三小时,并且双方都有调解人在场,拘禁不是目的;到案人员只有被告人,其他的人被取保、未归案,到现在归案人员都未起诉,共同犯罪行为人有几人、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没有确认;被告人没收被害人的手机、挎包没有证据证实;起诉书说被害人准备离开时被拦住,不解决此事不能离开现场,并对李某1实施殴打,没有证据证明郑殿召有拘禁行为和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被告人和被害人还能在一起协商,被告人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殿召于2014年12月初借用其老乡孙满义位于库尔勒市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16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屋(复式楼第三、第四层)使用,在房屋内赌博。2014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李某1与郑殿召、郭林(在逃人员)、李某3、张某等人在该室内打牌赌博。期间郑殿召怀疑李某1在打牌过程中”出老千”,遂持木棒对李某1进行殴打,并将李某1随身携带的手机以及挎包没收,称李某1不承认”出老千”就不许其离开。李某1与郑殿召协商后,联系其朋友李某2(绰号”矮子”)来处理解决此事。郑殿召联系其朋友王某到现场。李某2到场后发现李某1已受伤,便想让其先行离开,但被郭林、王建华(在逃人员)、王文莉(在逃人员)等人拦住称不解决此事不能离开现场,并对李某1实施殴打。后李某2、王某、李某1、郑殿召四人到二楼协商,因协商未果,王某称其不参与此事便下楼。在一楼等待的王建华、王文莉等人见李某1拒不承认”出老千”和赔偿,便高声呼喊”毁他”,并持械冲向二楼室内,李某1因害怕被殴打便从二楼窗户(系楼中楼四楼)跳下后受伤,后被送至巴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1因外伤致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致左侧肱骨近端、远端、肱骨髁间骨折、骨盆多发性骨折属轻伤一级;致左侧尺骨、桡骨骨折、骶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郑殿召、郭林、王建华、王文莉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王某、张某、孙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被害人李某1在巴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先后支付医疗费152094.49元。医嘱建议:1、全休3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补充钙质;2、出院陪护1人3月;3、术后1.5月内避免双下肢负重;4、口服骨疏康胶囊调节钙磷代谢促进骨质修复;5、替身换药隔日一次,术后两周拆除缝线;6、术后1、3、5月,1年门诊拍片复查,视病情指导功能性锻炼;7、不适就诊,门诊随访。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为:1、李某1左侧肱骨近端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2、骨盆多发性骨折及骶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3、左侧肱骨远端、髁间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4、左侧尺桡骨骨折、失血性休克等不构成伤残等级;5、李某1后期治疗费(骨盆多发性骨折、左侧肱骨多发性骨折、左侧尺桡骨骨折愈合内固定取出术)需人民币22000元。司法鉴定费用1360元。被告人郑殿召于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在解放军第273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开放性外伤;右手第4掌骨骨折。本案在审理前,被害人李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殿召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材料复印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物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348908.4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殿召的近亲属与李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李某1150000元并支付完毕。李某1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郑殿召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郑殿召从轻处罚,同时撤回对郑殿召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公诉人对被告人郑殿召的量刑建议为在原有量刑基础上从轻处罚,李某1建议对被告人郑殿召判处缓刑,被告人郑殿召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判处缓刑。综合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为库尔勒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移交至库尔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被害人李某1于2014年12月18日凌晨与他人在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一居民住宅楼内打牌时发生争执并被殴打,为逃避殴打从该住宅四楼的窗户跳下,后到巴州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1月12日经库尔勒市公安局初步鉴定,李某1因失血性休克鉴定为重伤二级。(2)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8日案发后,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郑殿召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6年12月8日在库尔勒市库普路段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巡控大队抓获,无自首情节。(3)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郑殿召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被告人郑殿召的老乡)的证言称:2014年12月中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其在库尔勒市白鹭河旁的小区一栋楼的复式三楼里和郑殿召、郭林、李某3三人打牌。之后又来了包括李某1在内的四个人打牌,玩2000元”一锅”的。期间郑殿召突然站起来说要去拿钱,然后就向连接复式楼一、二层的房间走去,回来时拿一根黄色、手腕粗的、50公分左右长的木棒敲了一下桌子,说都别动,数一下牌。郑殿召就拿棒子指着李某1说他换牌”出老千”,李某1不承认,然后郑殿召就拿棒子打,李某1拿起凳子挡,其拉住郑殿召。李某1要打电话,郑殿召把李某1的手机抢过来放在桌子上,说都别打电话,把手机都放在桌子上。李某1和他两个朋友就照做。郭林就骂李某1,骂了几句就和郑殿召一起用拳头打李某1,打了几下就停住。其问郑殿召要不要给王哥打个电话,郑殿召说打吧,然后其给王某打电话,王某一人到后其就离开。(2)证人孙某(被告人郑殿召的老乡)的证言称: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其接到老乡朱红伟的电话,说在开发区打牌的地方抓住一个”出老千”的人,去看看认不认识。其想去壮声势、帮个忙,于是与老乡王团结一起去开发区的白鹭天缘小区一套复式楼。房子一进门是三楼的客厅,进门左边是楼梯,只有一个卧室,当时房子没有装修,好像只铺了地板砖和装修了楼梯,墙面没有刷,客厅中间摆了一个专门玩麻将或者打牌的大木头桌子。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坐在客厅的凳子上低着头,旁边站着的有郑殿召、李某3、郭林、XX、刘红章、”矮子”、王某。王团结进去后问哪个是”出老千”的人,然后他从衣服里面抽出一把菜刀扔到那名低着头的男子身边,好像说了一句”要么拉到戈壁滩里”之类的话。随后其就进到卧室里面。不久听见外面开始吵,而且开始打架,其出去后看见有两名陌生男子在殴打李某3,其中一人拿的甩棍、一人拿的凳子,随后王建华和王文莉上去和殴打李某3的两名陌生男子打起来,之后被拉开,随后郭林又上去打”出老千”的那名男子,”出老千”的男子拿着菜刀把郭林的手划伤,地上还有血,然后被其他人拉开。之后王某、”矮子”、郑殿召以及那名”出老千”的男子上到四楼商量。王建华给其一把二十公分长的扳手,但其直接扔到地上。过了4、5分钟左右,王某、郑殿召、”矮子”都下楼,不知谁说”这事管不了,自己看着办”之类的话,然后王建华和王文莉带头往上冲,其中一个拿着甩棍,其他人有没有拿东西不确定,还有人喊”弄死他”之类的话。其看见”矮子”站在楼梯口挡着他们,但被推开。等他们冲上去的时候,发现没有人,有人喊”有人跳楼了”,之后就有人开门往外跑,其就回家。(3)李某3(被告人郑殿召的朋友)的证言称:2014年12月17日的晚上,老乡郑殿召打电话让其去库尔勒市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的一栋单元楼里打牌。郑殿召、郭林、张某、李某1和四、五个男子先后到。郑殿召组织”推饼子”赌博。大概一个多小时后,郑殿召突然说李某1”出老千”,李某1不承认,郑殿召到房子里面拿了一根木棒打李某1,李某1拿椅子挡,郑殿召在椅子上打了几下。郭林也上来打李某1。郑殿召说必须承认这事,李某1不承认。郑殿召让李某1把上衣脱掉,李某1就照做。郑殿召把衣服翻了一下,此时李某1准备打电话,郑殿召喊”你和你朋友把电话放下,都不许打电话”,李某1和他朋友当时就把手机放在桌子上。没多久王某、孙某和几个人也来了,他们和李某1说话。之后又进来一个身高比较矮的男子。王某、郑殿召、矮个男子和李某1到另一间房子,还有部分人到单元楼下去。当时房间里只有其与孙某、李某1的两个朋友在。这时又有两个年青男子从门口上来,李某1的朋友指着其喊了一声”有他”,然后其就被打翻在地,什么事情都记不清楚了,之后才知道李某1跳楼了。郑殿召用这个房子就是赌博,房子是个复式楼的3楼,打牌的地方是的客厅,左侧是一个木制楼梯,可以上到复式楼的二楼。(4)证人王某(被告人郑殿召的老乡)的证言称:2014年12月中旬一天凌晨2时30分许,其老乡张某打电话称有外来的人打牌”出老千”被郑殿召抓住,过去看看。之后其叫上朋友老二(具体什么名字不清楚)一起去库尔勒市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老二叫赵立臣一起来,赵立臣又带了一个叫二痞(具体叫什么名字不清楚)的人。四人被张某带着一起上了楼,房子里有十五个人左右,分别是老乡郑殿召和其他十几个河南老乡,还有李某1和李某1带来的两个人。当时郑殿召在打李某1,但是没有拿东西,李某1好像认识赵立臣。之后其说不要打架,郑殿召就停下。之后郑殿召就说李某1打牌”出老千”的事。李某1跟赵立臣说他是”矮子”的兄弟,之后就打了电话,不久”矮子”就带了两、三个人进来。赵立臣表示两边人都认识,就带着老二和二痞走了。”矮子”问李某1有没有”出老千”,李某1说没有,”矮子”就对郑殿召说没有”出老千”为什么要打,之后李某1就拿木棒要打郑殿召,但被拦住。其看要打架就先让屋里的河南老乡先出去,留下了郑殿召、李某3、郭林、任宝国还有李某1和四、五个李某1的人在客厅里。其和”矮子”、任宝国进旁边的小卧室讨论这件事。正说着外面就打起来,其看见李某1手里拿一把菜刀要砍郑殿召和郭林,还有一个拿甩棍的和另外两个人把李某3打倒了,郑殿召和郭林就在抢李某1的菜刀,当时郑殿召和郭林的手上都有血。外面的河南老乡冲进来抢走李某1的菜刀和另外一个人拿的甩棍,开始打李某1和李某1的人,但是没有用菜刀和甩棍。拉停下后”矮子”就让其、李某1和郑殿召一起上楼。郑殿召让李某1承认”出老千”的事,还说李某1承认了再给大家赔礼道歉就让李某1离开,但李某1一直不承认。四个人说了十几分钟没有谈成,其说既然调解不了就走,之后其和”矮子”就先往楼下走,但是走到楼梯上就看见老乡往楼上冲,还有人说要打李某1,这时其听到有人喊”有人跳楼了”,之后其就离开了。现场有郑殿召、郭林、李某3、王建华、王文莉、任宝国、张某和5、6个不认识的人以及李某1和他的2、3个朋友在场。其看到有郑殿召、郭林、王文利、王建华以及3、4个不认识的老乡动手打了李某1和李某1的朋友。其看到李某1头上流血。因为郑殿召说李某1”出老千”了,想让李某1承认,就不让李某1离开。(5)史遥遥(被害人李某1的朋友)的证言称: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0时左右至当日凌晨3时许之间发生在库尔勒市区白鹭天缘小区一栋单元楼的三楼一间复式房屋里的事情。一开始是打牌,然后郑殿召就拿棒子开始打李某1。李某1要打电话,郑殿召就对着李某1大喊把手机放下,然后还让其也把手机和其他东西都掏出来放在桌子上,然后李某1和其怕他再打,就照做了。李某1给郑殿召说先散了,以后再说,但郑殿召给李某1说不承认”出老千”的事,今天谁也走不了。郑殿召拿棒子威胁其不要动。东西最后被他们收走。之后郑殿召那边的人叫了好多人来,那些人来了以后就又打李某1,也都吵着让李某1承认”出老千”的事情,不然就弄死。郑殿召叫来的人里面有一个是李某1认识的人,李某1就提出来要打电话找个都认识的人来解决,有人同意了,之后李某1就打电话把李某2(绰号”矮子”)叫来。李某2和耿兵、后某一起来到现场。李某2看到李某1被打,就让李某1和其先走,但郑殿召说不可能,这个事没解决完谁也不能走,然后郑殿召和他叫来的人、李某1、李某2到旁边的一个小房子里。没一会李某1就一人出来,先是要去拿手机,但是被郑殿召那边的人制止,然后紧接着李某1就要去开门出去,然后其看见李某1被推搡回来。之后郑殿召那边的人就开始打其和李某1,其被人用棒子打倒,其躺在地上的时候看到他们拿着钢管在打李某1,然后李某1不知道从哪里捡了一把菜刀,举着菜刀让打他的人不要靠近,郑殿召出来把李某1的菜刀抢走,然后李某1又被打,直到郑殿召叫来的一个人喊别打了,他们才停手。李某1被人叫上楼,最后跳楼。其听见有人喊”他跳楼了,别让他跑了,抓住他,把他弄死”,当时说话的人带河南口音,看着其的人也跑了,其赶快下去找李某1,就看到李某1满身是血躺在地上。(6)后某(被害人李某1的朋友)的证言称:2014年12月18日凌晨12点多,其与李某1、史遥遥一起去库尔勒市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16号楼3单元301室。李某1、史遥遥上楼去打牌,其不会打牌就在车里等。大概4点多其接到李某1电话让其去玫瑰庄园小区接”矮子”,后又到开发区的一个小区接上耿兵一起回白鹭天缘小区。其进屋后看到李某1脸上都是血,史遥遥在墙角坐着,李某1去开门要走,但是对方不让他开,并把李某1围起来打了一顿,其和史遥遥就上去拉架,也被对方的人打到客厅的角落坐在地上,对方手上拿着菜刀、尖刀、木棒,不让抬头。李某1跳楼后对方的人都跑了,其就和史遥遥下楼救李某1。李某1当时不能离开房间,也不能与外界联系,因为一开始就把他的手机和包收走了。(7)耿某(被害人李某1的朋友)的证言称:2014年12月18日凌晨4点多的时候,其接到李某2的电话称李某1被打了,陪他去看看。之后与后某、李某2一起去白鹭天缘小区一栋楼的三楼。进到屋内后其看到屋内有十五个人左右,李某1在客厅站着,头上受伤流血,右脸太阳穴有伤,左侧额头有伤,史遥遥也在客厅。李某2问李某1怎么了,为什么打他。之后李某2和对方两个人在卧室内谈。对方要让李某1赔钱,还说李某1作弊要剁手。后来李某1走到门口要开门出去,结果被对方拉住不让李某1出去,还吵了起来相互撕扯,接着对方把李某1往客厅里拉,并围起来开始打他。当时李某1双手被人按住半蹲在地下,对方对李某1拳打脚踢。有用钢管打的,还有一个人压在李某1身上按住李某1。这时有人把李某1手中的菜刀夺走。其看到有一个人拿钢管在李某1身上打,其上去拉,结果被对方拿着钢管的指着脸说再拉一起打,接着过来一个人把其拉到一楼卫生间门口。其看到史遥遥和后某被人打到一进客厅靠右手边的墙边,让他们蹲在地上不要乱动,中间还有一个人拿着木棒往史遥遥背上使劲打了两三下。这时场子老板从卧室出来,让住手,对方才停止对李某1、史遥遥、后某的殴打。之后李某2把李某1和之前谈的那两个人一起叫上二楼继续谈。谈了二十分钟左右下楼了,那个理寸头的40岁左右的男的对一楼其他人说”这件事我不管了,管不了,你们自己看着办”。接着其看到当时有人拿着尖刀往二楼冲,口中喊着砍死他。李某2拦在楼梯口结果被推倒一边。那些手拿尖刀的人刚上二楼就下来了,其中有一个人说人跳下去了,然后那些人在老板的带领下出了门,还说别让他跑了,接着李某2就和另外十几个人跑出房间,其准备出去时,在门口看的人不让出去,这时在屋内的人就剩下其和史遥遥、后某还有三四个看着我们的人。其给对方说人命关天,对方说他自己跳下去的,不让出门。之后对方接了一个电话,说可以走了。史遥遥还是后某要拿李某1的包,对方不让拿,说是老板不让拿。在楼后其看到李某1躺在地上呻吟,之后送巴州人民医院。(8)李某2(被害人李某1的朋友)的证言称:2014年12月18日凌晨4点到5点,李某1给其打电话称打牌有点事,过来看一下,让后某去接。后某来后其又叫上朋友耿某一起去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在一栋复式楼里,进屋后其看见房子门口有人把守,李某1脸上有伤,明显已经被人打了,里面的人也不让他走。当时房子里大概十几个人,其问怎么回事,谁说了算,这时候站出来一个姓王的男子,说他在这说了算,你的朋友在这打牌”出老千”被抓住。李某1说他没有”出老千”。叫”殿召”的男子就开始骂李某1。其给姓王的男子说到安静的地方说这事,然后其与李某1、”殿召”和王姓男子就到另一间小房子。其提出让李某1和”殿召”去医院处理一下伤,当时李某1面部有伤,”殿召”的手也肿了,但王姓男子说,走肯定是走不了,先把这个事情解决了再说,承认”出老千”的事。之后李某1出去,没多久外面就打起来了。双方都打在一起,但因为他们那边人多,李某1他们在挨打。姓王的男子问怎么回事,有人说事还没完李某1就想跑。之后其与李某1、”殿召”、姓王的男子到复式楼的二层商量,李某1不承认”出老千”,接着姓王的男子说没法谈了,就下楼去。其和”殿召”也跟着下楼。姓王的男子给房子里面的人说没谈拢,不管这个事情了,你们爱咋样咋样吧,接着下面的一个人打开一个布卷,将里面的七、八把小尖刀、一个板手、一个榔头、一把菜刀倒在楼梯口,场子里的人就开始拿起这些东西往二楼冲,其就拦着他们,但没拦住,跟着他们上去后,李某1不在楼上,有人说”他跳下去了”。接着其就跟一些人下楼到外面去找。在单元楼后,有几个人从楼后过来说李某1跑了,警察来了赶紧走。姓王的男子就拉着其上他的车,其给耿某打电话让他走,耿某说被人看着不让走,其让姓王的男子赶紧打电话放人走,姓王的男子就打了电话。之后其给史遥遥打电话,史遥遥说李某1在楼下躺着,已经叫救护车了。姓王的男子告诉其先把人送医院,有什么事再打电话。(9)李治(被害人李某1的朋友)的证言称:案发后李治和郑殿召、郭林一起去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拿李某1的包,包上面有一点点血迹,包里只有身份证和银行卡。(10)孙满义(被告人郑殿召的朋友)的证言称: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16号楼3单元301室是孙满义的房子,让郑殿召暂住。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称:2014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其朋友张政带着其与史遥遥、后某及张政的一个朋友一共五人来到库尔勒市白鹭天缘小区的一栋复式楼里面打牌,后某没有上楼。房子里有”殿召”、李某3、郭林、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打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殿召”说其”出老千”,从旁边的房子里面拿出一个木棒,先在其右胳膊上打了一下,让其把衣服脱了检查。其便将外套脱掉,”殿召”检查后问是不是藏牌了,其说没有。”殿召”于是用木棒对其胳膊、背、头部进行殴打,其拿起凳子进行抵挡,郭林也上来其进行殴打。其被李某3拉住动不了。在殴打过程中其抓住木棒,”殿召”又拿一根钢管打,额头被打流血。木棍是房子里面楼梯上安装的,上下两头是方形,中间是圆柱,长大概80公分;钢管是银灰色的,80公分左右长。其朋友史遥遥在旁边拉架。之后”殿召”将其包和手机拿走放在旁边一个桌子上,”殿召”身边的一个男子打了一个电话说找老大来解决这件事。不久一名姓王的男子带着赵立成,”二皮”以及另外两名男子过来。其中一名陌生男子一进门后就开始对其辱骂,并拳打脚踢。另外一名男子接着对其进行拳打脚踢,之后这名男子从衣服里掏出一把菜刀扔在地上,对其说”要么承认,要么剁手”,随后其说找个都认识的人来解决这件事,他们同意了。其便用手机给其朋友李某2(绰号”矮子”)打电话,又将手机放回桌子上。之后李某2带着耿某、后某上来商量解决这件事。其和李某2、耿某、”殿召”以及那名姓王的男子在三楼的卧室里商量解决这件事,姓王的男子让其承认”出老千”,并赔礼道歉,再赔点钱。因为没谈成其便想离开,当其走到门口开门的时候,李某3一把将其拽回来。其当时害怕再被打,看见窗台上有一把菜刀,其便拿起这把菜刀,这时候从屋外突然冲进来六、七名陌生男子,其便拿着菜刀对他们说不要再打了。”殿召”和郭林上来抢菜刀,郭林的手被菜刀划伤,刀也被郭林抢走。随后”殿召”、郭林、李某3以及冲进来的那些人将其按倒在地殴打,有人用木棒、钢管以及榔头、扳手等东西打。李某2说别打了,其起来后发现后某和史遥遥也被打,并且蹲在墙角。之后其与李某2、”殿召”以及那名姓王的男子来到四楼的一间卧室里面,继续商量解决这件事,但是没有谈成,然后”殿召”和那名姓王的男子先下楼,李某2跟在后面,其走在最后面。走到楼梯口时,其听见那名姓王的男子在楼下说”这件事管不了,你们看着办”,然后其就看见有人在楼下开始发刀,之后有六、七个人开始往楼上冲,并且有人在喊”弄死他”之类的话。李某2在楼下没有拦住。其看见他们冲上来,心想不跑绝对是死路一条,跳楼还有活的机会,便转身跑到二楼一间卧室里面,打开窗户,从窗户上跳了下去。其跳下去之后,人就动不了了,而且骨头也断了,还在流血,就大喊”救命”。史遥遥和后某过来之后,其意识就开始模糊,后面发生什么事情记不住。4、被告人郑殿召的供述,供认: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在库尔勒市白鹭天缘小区一栋居民楼最右边一个单元的301室(复式楼),其与郭林、任保国在房子里组织了一个赌博的场合,然后叫人去赌博,玩的”推饼子”。开始是其与李某3、张某、郭林、任保国赌博,后来任保国走了,然后张政就带着李某1和三个不认识的人上来打牌。打了一个小时左右,其看见一张”六饼”从李某1的左袖口里掉出来,于是其到连接复式楼一、二楼的楼梯口处找了一根两头方、中间圆、长约50公分左右的棕色木棒,说李某1”出老千”,李某1不承认。之后其挥起木棒去打李某1,第一下没打上,李某1拿起圆凳挡,其就拿木棒打凳子。李某3、张某、郭林和李某1带来的3个人也打在一起。其打了七、八下左右,之后其开始质问和辱骂李某1,然后其让李某1把外套脱了,其把外套检查了一遍,没有任何发现。其坚持让李某1承认”出老千”,但李某1不承认。其看见张某在打电话,李某1也要打电话,其不想让李某1和外界联系,也不想让他报警,就大吼把电话都放在桌子上,他们害怕了就照做。张某不知道给谁打过电话,不久王某、任铁锤、瘸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上来,随后孙磊、王团结也上来。王团结掏出一把菜刀扔到李某1前面,说要么剁手,要么拉到戈壁滩埋掉。李某1说要打电话,任铁锤说让他打,随后李某1就给一个朋友打电话。不久李某1的朋友”矮子”来了。其与”矮子”、王某、李某1到房间里商量,李某1又出去,然后就听到外面打起来。其出去看见李某1手上拿着一把菜刀,就上去夺菜刀,郭林也上来夺刀,夺刀的时候郭林的手划伤了。郭林把刀夺下来后其与郭林、任铁锤、孙磊、王文莉、王建华就开始殴打李某1。因为”出老千”的事情还没解决,而且郭林手被划伤,李某1不出钱这个事情完不了,这么多人李某1也走不掉,如果李某1硬要走还会挨打。李某1明显的外伤就是头上有一道口子,在流血。打完以后”矮子”给王某说他们都受伤了,先把他们送到医院。王某还没说话,这边的人都在起哄不让走。王某就说去楼上谈,下面人多说不了。接着其与李某1、王某、”矮子”四个人就到复式楼的二楼,当时”矮子”说这俩人都受伤了,把他们送到医院再谈,王某说医药费怎么办,承认”出老千”,再赔点钱就走,但李某1还是不承认。最后四人就下楼,其也跟着王某下楼。下来以后王某说没谈拢,然后这边的人就说”毁他”,然后王建华、王文莉带头,其与郭林、王团结跟着往上冲。王团结手里拿着带来的菜刀,郭林手里拿着尖刀。”矮子”拦着不让上,等把他推开上楼后发现没人,然后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就快速下楼跑了。之后听说李某1跳楼了。整个事情经过大概三个小时左右的时间。5、辩认笔录,证明:(1)2015年1月29日、2016年12月16日,经被害人李某1辨认照片,郑殿召、王文莉、王建华、李某3是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张某是打电话叫人的男子;王某是被叫来处理事情的男子;孙某是对方打电话叫来的男子。(2)2015年2月10日,经史遥遥辨认照片,郑殿召、郭林、王建华、王文莉是对被害人李某1进行殴打的男子。(3)2016年12月10日,经被告人郑殿召辨认照片,辩认出郭林、王建华、王文莉、李某3是对被害人李某1进行殴打的男子;李某1是被殴打的男子;张某是打电话叫人的男子;孙某、王某是打电话叫来的人。(4)2016年12月14日,经张某辨认照片,王某就是其打电话叫来的人;经孙某辨认照片,王某就是打电话叫来的人;经王某辨认照片,郑殿召、郭林、王建华是对被害人李某1进行殴打的男子,张某就是给王某打电话的人。(5)2016年12月12日、26日,经被告人郑殿召辨认库尔勒市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16号楼3单元301室就是犯罪现场并对使用的木棒辨认;经张某、孙某、王某辨认库尔勒市开发区白鹭天缘小区16号楼3单元301室就是犯罪现场。6、库公鉴∕检(法损)字[2017]21号库尔勒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明:李某1因外伤致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致左侧肱骨近端、远端、肱骨髁间骨折、骨盆多发性骨折属轻伤一级;致左侧尺骨、桡骨骨折、骶骨骨折属轻伤二级。7、巴州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结算票据、康正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明:被害人李某1在巴州人民医院治疗、费用、住院时间及休息时间;司法鉴定意见和鉴定费用。8、解放军第273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告人郑殿召案发当日因手受伤住院治疗。9、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银行凭证,证明:被告人郑殿召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款150000元并支付完毕,被害人李某1出具谅解书。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综合本案中证人张某、李某3、孙某、王某、史遥遥、后某、耿某、李某2的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能够证实被告人郑殿召因怀疑被害人李某1在打牌期间作弊而与郭林等人没收李某1的手机,经过同意后才能与外界联系,如不赔偿郑殿召的损失就不让离开,且期间郑殿召、郭林等人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的事实。被告人郑殿召在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在遭受非法拘禁后可能有反抗、逃离、受伤等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被害人的重伤后果,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中证人李某3、孙某、王某、史遥遥、后某、耿某、李某2的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能够证实本案中被告人郑殿召与郭林、王文莉、王建华等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1的过程中对李某1实施殴打,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暴力程度进一步升级,王文莉、王建华等人持械向楼内二层冲向李某1,导致李某1因害怕而跳楼造成重伤后果的事实。李某1的重伤后果与王文莉、王建华等人持械威胁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郑殿召与郭林、王文莉、王建华等人为了让李某1承认作弊并予以赔偿的共同目的而共同实施了拘禁行为,都明知在共同进行同一犯罪活动,应当认定郑殿召与郭林、王文莉、王建华为共同犯罪,应对非法拘禁行为及重伤后果承担责任。综上,对于辩护人的被告人郑殿召没有拘禁被害人的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针对辩护人的本案事实不清的问题,虽然本案只有被告人郑殿召到案,但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本案查明的事实,且证人系案发时对立双方的参加者,故本案能够确认郑殿召非法拘禁被害人致重伤的犯罪事实,且本案属共同犯罪,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针对被告人郑殿召的自己也被被害人及其朋友殴打致伤的辩护意见,虽然被害人拿了菜刀,但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害人及其朋友对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殿召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除一处重伤外,另有两处轻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殿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贵江审 判 员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