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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贵平与晏云春、代忠燕、杜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平,晏云春,代忠燕,杜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568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平,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晏云春,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代忠燕,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杜倪,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王贵平与晏云春、代忠燕、杜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贵平与被执行人宴云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贵平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邓 浩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