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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熊书彬马清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熊书彬,马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辛庄桥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书彬,男。被执行人马清云,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6627元,逾期付款利息1320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712元(以196627元为基数,暂计算从2017年2月9日到2017年7月25日止),受理费6295元,财产保全费2185元,执行费3170元,合计2271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清云、熊书彬的银行账户存款2271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