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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豆锦红诉礼泉永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锦红,礼泉县永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78号申请人豆锦红,女,汉族,1984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礼泉县永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勤洲,该公司董事长。地址礼泉县泔河(原县麻纺厂内)豆锦红申请执行礼泉县永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礼人劳仲案字(2016)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2017年7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豆锦红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豆锦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278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