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安宏、姚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安宏,姚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执行人安宏,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姚昆,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宏、姚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