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秋露与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秋露,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秋露,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长兰,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谭光荣,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谭光华,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安岳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建辉,总经理。协助单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明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秋露与被执行人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秋露偿还借款725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525元、申请执行费9650元。但被执行人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在协助单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的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安岳县分公司给付的厂房租金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协助单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上存款350000元的冻结。二、将协助单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上存款152604.67元予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安岳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