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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邓丰年与杨兴旺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恢9号申请人:邓丰年,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杨兴旺,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邓丰年申请执行杨兴旺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杨兴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天溪镇乐天溪村一组,其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且在我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7年7月6日委托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