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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伊文静、朱家英等与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文静,朱家英,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098号原告:伊文静,女,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朱家英,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长江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8877128K。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朝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立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