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洪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洪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37号原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洪伟(又名何伟),男,1971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浏阳市荷花街道。因抢劫犯罪、盗窃犯罪于1990年6月3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盗窃犯罪于1997年11月5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2008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洪伟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2017)湘0181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何洪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洪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洪伟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洪伟撤回上诉。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冀湘审判员 韩德民审判员 刘 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