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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获嘉县鸿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鸿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427-2号原告获嘉县鸿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留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鸿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获嘉县鸿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鸿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78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689元,保全费2315元,依法收取1453元,以上共计收取3142元,由原告获嘉县鸿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获嘉县鸿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551元。审判员  孟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