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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曙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曙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曙东,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金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取保候审,于7月13日被执行逮捕。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曙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邰广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曙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至3月3日夜间,被告人杨曙东驾驶车牌为苏H×××××的江铃牌皮卡至金湖县漫水公路、工业园区雅荷花园、塔集镇西大堤、银集镇劳动小区和淮安市生态新城枚皋路大桥等地附近工地,采用抽油泵抽油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被害人吴某1、绪某、张某、钱某、章某、吴某2等人挖掘机、压路机等工程车辆油箱内柴油共计1635.43L。经鉴定,被盗柴油总计价值人民币9409.7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1日夜,被告人杨曙东驾驶皮卡至金湖县漫水公路,窃得吴某1停放在漫水公路路边的挖掘机内柴油120L。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727.2元。2、2017年2月15日夜,被告人杨曙东驾驶皮卡至淮安市生态新城枚皋路大桥下,窃得吴某2等人停放在枚皋路大桥下建筑工地上的三台挖掘机内柴油394.98L。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231.64元。3、2017年2月20日夜,被告人杨曙东驾驶皮卡至金湖县工业园区环城西路雅荷花园,窃得绪某停放在雅荷花园东大门门口的挖掘机内柴油110L。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621.5元。4、2017年2月23日夜,被告人杨曙东驾驶皮卡至金湖县塔集镇西大堤绿化工地,窃得张某等人停放在绿化工地路边三台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394.98L。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211.89元。5、2017年2月28日夜,被告人杨曙东驾驶皮卡至金湖县银集镇劳动小区工地,窃得钱某停放在劳动小区工地三台工程机械车辆油箱内的柴油297.49L。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680.82元。6、2017年3月3日夜,被告人杨曙东驾驶皮卡至淮安市生态新城枚皋路大桥下南侧,窃得章某停放在枚皋路大桥下南侧路边的挖掘机内柴油317.98L。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936.69元。被告人杨曙东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金湖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杨曙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曙东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1、绪某、张某、钱某、章某、吴某2等人陈述,辨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侦查实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曙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曙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曙东多次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曙东的犯罪情节,归案后坦白、赔偿经济损失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因素,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曙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