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秀君、郑为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君,郑为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黄秀君,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为正,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黄秀君与郑为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为正有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面包车共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为正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面包车共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