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天开、肖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天开,肖雪英,肖桂海,肖洁萍,黄树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天开,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雪英,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桂海,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洁萍,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树友,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朱杰勇。上诉人肖天开、肖雪英、肖桂海、肖洁萍因与被上诉人黄树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上诉人肖天开、肖雪英、肖桂海、肖洁萍已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天开、肖雪英、肖桂海、肖洁萍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天开、肖雪英、肖桂海、肖洁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禹 莉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钟子晴书 记 员 何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