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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曹会菊、曹泓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会菊,曹泓玥,孔淑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250号申请人:曹会菊,女,汉族,1961年12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被申请人:曹泓玥,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泰安市。被申请人:孔淑婕,女,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申请人曹会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缴纳保全费并以担保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会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泓玥名下位于泰安市运舟小区X号楼营业房X层西起X号房产,房产证号为19××99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忠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