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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执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仓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被执行人陈某执需支付1495000元后了结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并同意被执行人陈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分四次履行完毕,由于该案履行期过长,本案现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