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海兵与周彪、舒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兵,周彪,舒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565号原告:吴海兵,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灶益,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彪,男,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舒海红,女,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吴海兵与被告周彪、舒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吴海兵负担。审判员 高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