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白美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白美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6民初873号原告:刘国庆,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被告:白美山,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刘国庆与被告白美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国庆、被告白美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美山给付所欠租赁费13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至5月份由白美山联系,用推土机给西青同村平整道路,共计欠款13000元,有欠条为证。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依据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白美山辩称,我是给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干活,我受雇于该公司。我们一共三个人管理六个村的土地整理项目,包括打井、机井房、路面等,对外说的是我们的工程。原告不应当起诉我而应当起诉公司。原告所诉的欠款数额不对,我曾经给过原告13000元,一次8000元,一次5000元。8000元打收条了,待庭后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春被告找原告用铲车给其平整路基,约定每小时120元,完工后付款。完工后经结算青同段和朱乐段共计用时292小时,租金共计35040元,被告白美山于2015年2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35040元的欠条。被告称原告提交的欠条系其本人书写,但具体用工多少是根据原告所说书写,待庭审过后核实清楚再定。原告在庭审中称,在结账之前被告给付过两次油钱,其中一次5000元,系青同段油钱;另一次3000元,是给的朱乐段的油钱,两次原告均出具了收条。朱乐段的欠款已经结清。青同段共计17040元,已付给5000元,实欠12040元,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2040元。被告称总计给付13000元,但未提交证据。对被告所称事实因被告一直未提交证据故不予采信。原告所称被告尚欠其12040元租赁费的事实,依据原告刘国庆提交的欠条及原被告陈述情况综合分析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于2013年给被告平整道路至今已四年有余,且被告所欠租赁费数额又极小,本应当及时清偿,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实属不该。原告要求被告白美山给付所欠租赁费12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被告未就利息作出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美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国庆租赁费12040元。二、驳回原告刘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白美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娅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