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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宜州市尉峰饲料商行、韦仕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州市尉峰饲料商行,韦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州市尉峰饲料商行,经营场所:宜州区。经营者:兰朗,男,1964年10月25日生,住宜州区北牙乡。委托代理人蓝远星,宜州市尉峰饲料商行职工。被执行人韦仕成,男,1982年12月17日生,壮族,住宜州区,申请执行人宜州市尉峰饲料商行与被执行人韦仕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州市尉峰饲料商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716号。截止2017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货款25633元及调解书确定的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仕成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桂1281执7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仕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扣划27000元,其中案款26712元,执行费28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2016)桂1281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