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建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魏建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691号原告: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帅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瑶。被告:魏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建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现明确和具体的住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所诉被告现明确和具体的住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