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色音其其格与那顺白乙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色音其其格,那顺白乙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600号申请人色音其其格,女,53岁,蒙族,个体。被执行人那顺白乙拉,男,48岁,蒙族,农民。本院执行色音其其格申请那顺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5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53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 宏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日根毕力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