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4民初7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506号原告:谭某某,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于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晨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