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7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506号原告:谭某某,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于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晨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