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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安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安厚,茌平县美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458号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人代表:郝彬,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安厚,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茌平县美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冯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安厚,经理。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安厚、茌平县美达纺织有限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97,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车管、房管、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152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