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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斌与被告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斌,王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217号原告:李宏斌,男,1973年5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爽,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辉,女,1977年9月8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李宏斌与被告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宏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斌撤诉。案件受��费509(已减半),由原告李宏斌负担。审判员  白文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