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小屏与汪福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屏,汪福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530号原告:王小屏,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跃,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福莉,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屏与被告汪福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王小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屏撤回起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小屏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