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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小屏与汪福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屏,汪福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530号原告:王小屏,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跃,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福莉,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屏与被告汪福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王小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屏撤回起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小屏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丰 微信公众号“”